在儒家看来,如果立法者提出一套制度规范,不是出自仁爱的考虑,那就是不正当的。
纲常作为一个总体性的原则,因血缘之远近而制定的礼仪节文则是纲常在生活中的展开。《大学》所谓厚薄,是良知上自然的条理,不可逾越,此便谓之义;顺这个条理,便谓之礼;知此条理,便谓之智;终始是这条理,便谓之信。
这样,孟子所谓的一本,要化解别的学派对儒家所强调的血缘之爱和普遍的爱之间的界限,认为这两者从源头上来看有着共同性。理一分殊,不同的事物所受并不相同。但天下为公的目标,则让仁爱观念具有超越个人和家庭局限的可能,达到人与人之间互相关爱的仁民爱物的境界。中国传统的家族共同体建立在价值上的血缘情感和经济上的分工合作基础之上,故而在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时代显示出稳固性。公是天理的体现,对于个人和家国的爱的差别,关键在于爱所施及的对象不同。
因多重视野而导致的阐释策略的冲突,在评断儒家价值的过程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它揭示出,人类存在及其情感关联的差异与互通,具有不同的层级性。对此李仲卿一方面肯定道效法自然,说自然不效法道,但另一方面又说道只是自然,自然即是道。
不同于此,为了保持道的本体地位,避免对它的弱化,唐玄宗运用妙本概念,将虚无自然都统一到道之中。因缘修之,自然以成之。规范、准则和境界——自然即因任自如和忘我 自然作为事物的自主性活动和自我造就,它是事物自身的存在方式。虾蟆化为鹑,雀入水为蜃蛤,禀自然之性,非学道所能为也。
(25)《鹖冠子·能天》说:自然,形也,不可改也。正如真正的人生没有直线更没有坐享其成一样,遵循作为规范和准则的自然需要学习,达到作为出神入化境界的自然,更需要修行和操持。
按照张岱年对古代中国自然概念意义演变的考察,阮籍就为自然赋予了天地万物的总体的新意义,用自然指称至大无外的整体,认为天地万物俱在自然之中。但释者抓住不放,如法琳在《辩正论》中也质疑说:纵使有道,不能自生,从自然出。相比而言,《庄子》中的情形就比较复杂些,它既有本性意义上的物德性和人情概念,而且也初步具有了本性意义上的自然概念,可谓是天性本性意义上自然概念的开拓者。应感顺通,无为而无不为者也。
早期道家思想中的道是指最普遍的规律和法则,理是指某一类事物的条理,但以上用作自然的道和理,两者的界限已经模糊。事物在不同条件下发生变化,也同它原本的本性有关,人决非想如何改变自己的性情就能如何:使物性可变,金木水火,可革更也。在反决定论中,它又被赋予了偶然性的意义。在早期儒道哲学中,表示万物本性和本质的概念主要有儒家的性、道家的德和人情概念,它们又同生的概念相关。
现在人们普遍使用的不勉强放松等自然,这既是规范,又是境界。(69)欧阳修:《明用》,《欧阳修诗文集校笺》上,洪本健校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542页。
河上公云:道性自然,无所法也。从它指莫为非造作到指普遍的法则再到准则和境界。
道家自然的这两种意义都是在老子之后演变出来的。(85)其中《庄子·天运》中的应之以自然的自然就有非造作和没有故意的意思。换言之,万物是被道创造出来的,它分有了道的普遍性。但这句话所在的一段据唐写本被认为是窜入,有的注本删除。(110)参见《与湛民泽》,《陈献章集》(上),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92-193页。此外,《淮南子·泰族训》以自然为物性,并说到了民性,如夫物有以自然民有好色之性等。
对理解老子的自然的真正意义来说,这些词汇非常重要。作为道、理和数的自然,这是用自然去限定这是什么样的道、理和数。
嵇康同张邈的分歧主要在于,在张邈看来,人的先天本性欲求,可以同人们学习文人和道德价值兼容。当是时也,莫之为而常自然。
《庄子·缮性》篇说:古之人,在混芒之中,与一世而得淡漠焉。在此,自然被赋予了有因或相反的无因的意义。
实际上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形,即人们受事物本身的影响远没有受对事物看法的影响大。(106)朱熹:《太极图说解》,《朱子全书》13,第70页。然而正是基于这种误解,佛教认为道家无因的自然不能成立。《道教义枢·自然义》(卷八)把自然的无作者与无自性相提并论,认为自然就是无自性:自然者,本无自性,既无自性,有何作者?作者既无,复有何法?(52)事物没有自性同事物有没有外在的主宰和造就者差别很大。
庄学追求逍遥和自由,主张高度的放任,强化了老子政治上的无为,其自然更进一步要求个人的自主和自成。事实上,中国古典中的自然从比较早的时候开始就具有了事物原本的、本来的性情本性特性等的意义。
(44) 在自然观念上,佛道之间的关系,一是佛教受到了道家、道教的影响,用自然去理解和翻译佛教教义,为自然赋予了佛、佛性和真如等新意义。(22)这是将天和自然看成是统一的,人受命于天的东西,就是他的自然。
庄子的天德是其中之一。一些僧人将自然与因缘看成是道与佛各自的独特本质。
自称承接程朱理学的冯友兰,虽然也将自然作为人的境界,称为人的自然境界,但相比于传统特别是儒家传统,他对人的自然境界评价很低。(《论衡·谴告篇》)在王充那里,自然和无为这两个概念可以互换,自然即无为,无为即自然。如僧肇说:佛土者,即众生之影响耳。根据上下文说的不易人性因民之欲因民之性等可以看出,物必有自然而后人事有治中的自然,显然是指人性和人的欲求。
在《庄子》特别是黄老学中,我们多能看到这种意义的自然。(72) 围绕自然与因缘和因果报应的关系,佛道一方面区分它们,一方面又融合它们。
③我自己先后对自然特别是道家的自然有一定程度的关注,还曾经在新道家的名义下对自然作过哲学上的引申,对中国近代的自然观念也有探讨。注释: ①张岱年的《中国古典哲学概念范畴要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79-83页)、铃木喜一郎的『東洋におけゐ自然の思想』(東京:創文社,1992)、栗田直躬的『中国思想におけゐ自然と人間』(東京:岩波書店,1996)、萧无陂的《自然的观念——对老庄哲学中一个重要观念的重新考察》(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章启群的《论魏晋自然观——中国艺术自觉的哲学考察》(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3年)、杨儒宾编的《自然概念史论》(台北:台大出版中心,2014年)、叶树勋的《道家自然观念的演变——从老子的非他然到王充的无意志》[《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和《早期道家自然观念两种形态》(《哲学研究》2017年第8期)等对道家或中国自然概念在古代的情形进行了不同角度的考察。
《庄子·天地》篇中也有类似的用法,只是它没有用自字,而只是用了化和定字,但其化和定,同老子说的自化和黄老学说的自定意思一致,同样是指万物和百姓的活动方式:古之畜天下者,无欲而天下足,无为而万物化,渊静而百姓定。对朱熹来说,人如果能够按照天理自然去做,他就能够坦坦荡荡:今看得天理乃自然之理,人欲乃自欺之情,不顺自然,即是私伪……出于天理之所当为,胸中自是平正,无有慊愧,自是宽泰,无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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